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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睿与深圳市越晟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睿,深圳市越晟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097号原告胡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越晟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法定代表人汪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胡睿诉被告深圳市越晟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睿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睿撤回起诉。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