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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方克平、XX文与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92-2号原告:方克平,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XX文,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姬红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9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现原告方克平、XX文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