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龚万才与四川省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万才,四川省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321号原告龚万才,男,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潘嵩,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雍晓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泽,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万才与被告四川省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3元(减半收取2186.5元),由原告龚万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