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执字第1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益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古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益华,肖古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执字第1602-1号申请执行人:张益华。被执行人:肖古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古永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包 虹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