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委赔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阳市东升印刷厂与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申请赔偿国家赔偿二审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赔偿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5)沈中委赔字第25号赔偿请求人:沈阳市东升印刷厂,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号7门。负责人:赵淑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闫知行,男,汉族,该厂职工。赔偿义务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金辉街10号。法定代表人:程起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绍禹,该院工作人员。赔偿请求人沈阳市东升印刷厂因错误执行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赔偿义务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沈阳市东升印刷厂以与赔偿义务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沈阳市东升印刷厂撤回国家赔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沈阳市东升印刷厂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本案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