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全与李明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全,李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郑全,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49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明利,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58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相民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明利位于淮北市某处楼房一套,计160平方米,土地面积为300平方。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