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1与赵×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756号原告朱×1,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原告朱×1丈夫),男,1971年2月4日出生。被告赵×,女,74岁。被告朱×2,男,43岁。被告朱×3,女,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1诉被告赵×、朱×2、朱×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朱×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卫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曼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