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学勇申请执行孙永光、窦永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勇,孙永光,窦永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325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勇(刘晓勇),男,40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欣苑小区。被执行人孙永光,男,4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瑞泰新城11号楼3单元5楼东户。被执行人窦永泰,男,48,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嘉禾天下4号楼2单元5楼西户。刘学勇申请执行孙永光、窦永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学勇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孙永光、窦永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孙永光、窦永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孙永光、窦永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文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