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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4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北京柏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柏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480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柏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甲1号。法定代表人许云梅,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7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崇泽,董事长。北京柏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0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中确定:二、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柏基置业有限公司维修费用四百零四万八千九百二十四元五角四分。三、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柏基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款八万一千五百元。四、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柏基置业有限公司移交涉案工程包括全部竣工图在内的竣工资料(须符合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的归档要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万一千三百零七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三万九千八百四十三元四角,由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七万五千八百六十三元(已交纳六万一千三百零七元,剩余一万四千五百五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柏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2013)丰民初字第10860号判决确定的第二、第三项义务,但双方就如何履行第四项义务即移交涉案工程包括竣工图在内的竣工资料(须符合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的归档要求)尚处于协商当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上述行为义务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4806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