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朝东与汪雪玲、何德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朝东,汪雪玲,何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2709号申请执行人:郭朝东,男。被执行人:汪雪玲,女。被执行人:何德旺,男。郭朝东申请执行汪雪玲、何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朝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汪雪玲、何德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