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四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892号原告金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李某,男,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为由,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鸿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雨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