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城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谭鸿彪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钢城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星火集团铣床工。1993年12月3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刑、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爱霞,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钢城检公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辩护人张爱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谭某伙同孟某(另案处理)先后窜至莱芜市钢城区、淄博市淄川区、新泰市等地盗窃酒水、面包车等物品,价值共计29600余元。具体如下:1、2015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谭某伙同孟某预谋盗窃后,携带断线钳等工具,驾驶长安之星面包车,潜至莱芜市钢城区铁铜沟附近的敬东酒水超市,采用剪断车厢门锁等方式进入停放在超市门口厢式货车内,窃取白酒等物品一百余箱。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1万余元。2、2015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谭某伙同孟某预谋盗窃后,携带套筒、螺丝刀等工具,驾驶一辆黑色奥迪轿车,潜至淄博市淄川区般和街附近,采取破坏门窗、方向盘锁等方式,盗窃白某停放在楼下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8000元。3、2015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谭某伙同孟某预谋盗窃后,驾驶从淄川盗窃的五菱面包车,潜至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金斗路斗玫瑰小区,通过后备箱进入车内,采取破坏方向盘把锁等手段,盗窃庄某的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1600元。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车辆、作案工具等物证;装货单、扣押清单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扣押、现场勘验等笔录;监控录像;证人杨某、崔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白某、庄某的陈述,同案犯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所盗车辆已经退还车主,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较小,建议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谭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并能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主动实施,主观恶性较大,且案发后一直未能退赔被害人李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大,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五菱面包车、长安之星面包车、车贴及朱仁蕾身份证分别返还被害人白阳和庄培彪(两辆面包车和身份证现扣押于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车贴已移交本院)。三、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鸭舌帽、口罩予以没收。四、责令被告人谭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都 娟人民陪审员 刘家东人民陪审员 吴修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莹莹法律链接,见附页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及没收犯罪所用财物】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