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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小兰与庄成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394号申请人:马小兰,女,汉族,1959年5月29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庄成标,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马小兰与被申请人庄成标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马小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庄成标名下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小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庄成标名下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马新云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淮私产字第02****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项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