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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被告谢汗军、李群飞、陈勇军、蒋仲、李介初、陈红英、李迎春、姚爱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谢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蒋某,姚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负责人:彭志峰,该行行长。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望江路*号。委托代理人李政文,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谢某某,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被告陈某某,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被告蒋某,男,1974年2月1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被告陈某某,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姚某某,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被告谢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蒋某、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谢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蒋某、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姚某某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XX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