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平市松溪县民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先德、吴丹玉、叶丰才、艾先文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松溪县民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松溪县。法定代表人刘大文,总经理。被执行人艾先德,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吴丹玉,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叶丰才,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被执行人艾先文,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平市松溪县民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先德、吴丹玉、叶丰才、艾先文债权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艾先德、艾先文享有继承的房地产已予查封,对被执行人艾先文的流动资产正处理中,现因被执行人艾先德、艾先文已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流动资产,已查封的房地产暂时又无法变现。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封的财产可变现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世彪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君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