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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兆旭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杨兆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涛,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兆旭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兆旭于2015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兆旭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兆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杨兆旭负担。审 判 长  曹 伟审 判 员  张芳芳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