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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沈芝和与张宝贵、黄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芝和,张宝贵,黄献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沈芝和。被告张宝贵。被告黄献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芝和与被告张宝贵、黄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芝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芝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沈芝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艾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姣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