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撤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王学友与王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友,王兆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撤初字第00022号申请人王学友,男,1966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申请人王兆德,男,1956年5月6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学友与被申请人王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学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学友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学友撤回申请。审判长 舒君义审判员 王必胜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浩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