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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41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韩某,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