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慎同与孙兆法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慎同,孙兆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周慎同。被执行人:孙兆法。申请执行人周慎同与被执行人孙兆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