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维维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崔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刘维维,崔秀英,窦庆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2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维维。原审被告:崔秀英。原审被告:窦庆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21日12时30分,在河西路电厂南门崔秀英驾驶冀B×××××号车辆掉头时与刘维维驾驶的冀B×××××号车辆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崔秀英负事故全部责任,刘维维无责。此次事故给原告刘维维造成的各项损失如下:车辆损失241528元、公估费7270元、拆解费15000元、拖车费272元,共计人民币264070元。另查明,原告刘维维系冀B×××××号车辆车主,被告窦庆华系冀B×××××号车辆的车主,事故发生时由崔秀英驾驶,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仅是依据现场照片做出,并未附带拆解照片,无法客观反映车辆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因冀B×××××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崔秀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于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4070元,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遂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维维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2070元;二、驳回原告刘维维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6元,由原告刘维维负担2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054元。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本案被上诉人主张的冀B×××××号车损失,提交公估报告系单方委托进行,公估过程没有上诉人参与,扣减残值过低,确定损失额过高。上诉人一审时提交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一审法院未通知公估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下,直接采纳被上诉人提交的报告,属于主观臆断。被上诉人未提交修车发票,不能证实车辆实际花费数额,应当扣除修理工时费和配件增值税17%。判决公估费、拆解费由上诉人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一审时上诉人虽然提交了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但是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仅依据现场照片做出,并未对拆解后的车辆物件进行客观评估,因此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无法反映车辆的实际损失。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相应鉴定资质,被上诉人刘维维委托该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附有车辆的拆解照片及车辆损失明细表,一审法院采纳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对车辆损失进行认定并无不妥。上诉人认为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扣减车辆残值低,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提交修车发票应当扣除修理工时费和配件增值税17%,无法律依据。公估费、拆解费是为了查明事故损失所必然发生的费用,由上诉人负担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61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万启审 判 员 赵阳利代理审判员 邹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