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邱建军与刘永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军,刘永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邱建军。委托代理人田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地址盐山县西环路西侧疾病防控中心斜对过法定代表人郭建芳,任公司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建军与被告刘永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建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永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建军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永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邱建军承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