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运洲与冯志文、邹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陈运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志文,男,汉族。被执行人邹文芳,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及利息5479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即2015年6月28日止);2、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8050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39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冯志文、邹文芳所有的价值37040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