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雷华与张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华,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443-1号申请执行人雷华,市民。被执行人张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华与被执行人张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陵西支行有存款。为了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陵西支行帐号为60×××89中的银行存款2447.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祖 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 晓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