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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胡旭阳与陈久利、倪景波、倪敏、陈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23号原告:胡旭阳,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荷苑社区富康小区。被告:陈久利,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陈倪村陈倪***户。被告:倪景波,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倪敏,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古路岗村古岗**户。被告:陈亚辉,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旭阳诉被告陈久利、倪景波、倪敏、陈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旭阳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胡旭阳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