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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委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王世森与王玉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森,王玉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委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森。被执行人王玉森。申请执行人王世森与被执行人王玉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终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