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委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王世森与王玉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森,王玉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委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森。被执行人王玉森。申请执行人王世森与被执行人王玉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终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