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鹏与马辉、张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马辉,张聪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张鹏。被告马辉。被告张聪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马辉、张聪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