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鹏与马辉、张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马辉,张聪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张鹏。被告马辉。被告张聪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马辉、张聪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