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吴玉辉与李秀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辉,李秀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吴玉辉,男,1980年2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建昌县。被告李秀文,女,40岁,住盘锦市盘山县。原告吴玉辉诉被告李秀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辉撤回对被告李秀文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邮寄费80元,合计855元,由原告吴玉辉承担。审 判 长 李 俐审 判 员 张树森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