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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吴玉辉与李秀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辉,李秀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吴玉辉,男,1980年2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建昌县。被告李秀文,女,40岁,住盘锦市盘山县。原告吴玉辉诉被告李秀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辉撤回对被告李秀文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邮寄费80元,合计855元,由原告吴玉辉承担。审 判 长  李 俐审 判 员  张树森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