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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丁伟峰与林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峰,林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778号原告:丁伟峰,农民。被告:林靖龙,公务员。原告丁伟峰与被告林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要求被告林靖龙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元,并从2015年9月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本金50000元的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5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期为一个月,月息按月利率3%计算。后被告支付一个月利息,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靖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给原告丁伟峰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元,从2015年9月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本金50000元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林靖龙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锦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麻杨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