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05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袁远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