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2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琼与四川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贤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琼,四川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贤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512-1号原告何琼。被告四川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9786478-8。法定代表人谭世国。被告石贤述。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旌民保字第33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17日查封了被告四川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德府国用(2013)第11778号]。现原告何琼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何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四川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德府国用(2013)第11778号]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米文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