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咸华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00059号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咸华,曾用名袁文华,女,1998年3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9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咸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胥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咸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咸华于2014年6月12日,在西安火车站从一名叫“啊见”(在逃)的毒贩处购买30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5克;2014年6月15日,袁咸华在四川省成都市从一名彝族女(在逃)毒贩处购买200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40克。被告人袁咸华回家后,往从成都处购买的40克毒品海洛因里掺了60片脑复康粉末,并于2014年6月21日将毒品海洛因携带到兴平市秦岭。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袁咸华在兴平市秦岭一路九街坊北门内侧先后两次卖给吸毒人员倪某某(行政处罚)毒品海洛因两包共重0.2克,获得赃款200元人民币。2014年6月23日21时30分,袁咸华在兴平市秦岭宾馆207房间同吸毒人员路某某共同吸食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50.68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故认为被告人袁咸华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袁咸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咸华于2014年6月12日,在西安火车站从一名叫“啊见”(在逃)的毒贩处购买30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5克;2014年6月15日,袁咸华在四川省成都市从一名彝族女(在逃)毒贩处购买200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40克。被告人袁咸华回家后,往从两次购买的毒品海洛因里掺了60片脑复康粉末,并于2014年6月21日将毒品海洛因携带到兴平市秦岭。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袁咸华在兴平市秦岭一路九街坊北门内侧先后两次卖给吸毒人员倪某某毒品海洛因两包共重0.2克,获得赃款200元人民币。2014年6月23日21时30分,袁咸华在兴平市秦岭宾馆207房间同吸毒人员路某某共同吸食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50.68克。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接受秦岭宾馆报案后于2014年6月24日予以立案侦查的事实。2、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袁咸华因患严重疾病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袁咸华的个人基本情况。4、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袁咸华的父亲袁某某证明其女儿又名袁文华。5、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袁咸华于2014年6月23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金城派出所干警抓获的事实。6、被告人袁咸华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4年6月11日,她在西安购买毒品5克,2014年6月15日,她从成都购买毒品海洛因40克,后将60片脑复康掺到毒品中予以吸食和出售,她向倪某某出售毒品两次,共计0.2克200元,她还向张伟(已死亡)出售了0.1克毒品,另外还向一不认识的人出售了0.1克,2014年6月23日她和路某某在秦岭宾馆一块吸食毒品时被公安干警抓获的事实。7、证人倪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1日,其在被告人袁咸华处分两次购买了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共重0.2克。8、证人路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3日晚上,他和女朋友袁咸华在秦岭宾馆注射毒品,后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收缴毒品的事实。9、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明2014年6月23日公安干警从秦岭宾馆袁咸华住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经检验,从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10、扣押物品清单及称量记录,证明2014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袁咸华住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予以扣押,经称重为50.68克。11、毒品收据,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11日将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予以收缴。12、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袁咸华指认毒品海洛因的照片。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袁咸华对购买毒品的倪某某的辨认以及倪某某对被告人袁咸华的辨认情况。1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倪某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称阳性。15、刑事判决书(两份),证明被告人袁咸华(原名袁文华)1998年3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9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6、假释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袁咸华于2008年9月4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2008年9月4日至2010年7月5日。17、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袁咸华供述曾向其贩卖毒品的吸毒人员张伟已经死亡的证明。18、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袁咸华贩卖毒品的毒品来源上线“啊见”以及彝族妇女未查获的情况说明。19、HIVl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及病历病例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袁咸华正在咸阳市秦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可信,当庭已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咸华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咸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咸华向他人贩卖毒品两次共计0.2克,其以贩养吸,从其住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50.68克因应认定为贩卖数量,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咸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同时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咸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咸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费 征代理审判员 王瑞芬人民陪审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锋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