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关于刘国臣与张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臣,张巧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刘国臣,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张巧云,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臣与被告张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