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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职务董事长。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原告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67元,减半收取273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孙立正审判员  李瑞章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