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洪某某诉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朱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80号原告洪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岱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