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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洪某某诉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朱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80号原告洪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岱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