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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石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石某。被告丁某甲。原告石某诉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凯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系媒人介绍认识,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吵架,家庭关系紧张。原告因为女儿年幼一直忍耐至女儿成年,但被告不以家庭为重,多年以来养成不良嗜好,负债累累,甚至于2008年以避债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住宅一套归原告所有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丁某甲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丁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原告提出离婚,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双方对于家庭均应尽力尽责予以维系,对于离婚事宜应当慎重考虑。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从××××年登记结婚至今已有多年,应当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生育一女现已成年,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好好珍惜。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需要夫妻共同努力,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宽容,共同对家庭负责,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和好如初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石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纳,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上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曹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书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