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邹某与董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上诉人董某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错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都在重庆市××区,本案不应当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本案被告即上诉人董某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街道××林××小区××4-7,并提供了重庆市××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由此可认定被告董某离开住所地已超过一年。因此,原告邹某向其住所地法院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