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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田金华与叶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华,叶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田金华。被执行人叶长明。申请执行人田金华与被执行人叶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所在单位工资收入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叶长明在蕲春县水运业务代理公司有月工资收入1888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日予以扣留月工资1200元,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司法查询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