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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俞文杰与上海东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货运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文杰,上海东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货运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704号原告俞文杰,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伟锋,男。被告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货运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菊英,女。委托代理人黄丽,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文杰与被告上海东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东燕劳务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货运站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机场货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文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玥玮、被告东燕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伟锋、被告机场货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菊英、黄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文杰诉称,原告于2003年3月3日与被告东燕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被告机场货运公司工作。2014年12月18日,东燕劳务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其解除的理由为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机场货运公司退回。原告将托盘遗失的行为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告主观上并无故意,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将托盘交予他人。被告以此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其处理行为明显不当。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请求。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故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变更书可以证实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4年11月19日,故请求判令被告东燕劳务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706.5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机场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东燕劳务公司辩称,原告私自驾驶铲车将航空公司托盘违规铲出公司区域,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航空公司因缺失托盘向机场货运公司投诉,并且可能提出索赔。根据原告签字确认的劳务工手册规定,严重违纪违规或工作差错,造成客户投诉的或公司经济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经PACTL确认和提出,将退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依法与劳务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机场货运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将原告退回被告处。因原告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不认可原告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书上的日期是原告办理离职手续的日期。被告在仲裁期间就提供了此份劳动合同变更书,原告当时提出的是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机场货运公司辩称,原告私自驾驶铲车将航空公司托盘违规铲出公司区域,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航空公司因缺失托盘向被告投诉,并且可能向被告提出索赔。根据原告签字确认的劳务工手册规定,严重违纪违规或工作差错,造成客户投诉的或公司经济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经PACTL确认和提出,将退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依法与劳务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被告根据上述规定将原告退回东燕劳务公司,东燕劳务公司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原告是由于2014年11月18日严重违纪被辞退,东燕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变更书在仲裁期间就提交过,但原告在仲裁期间提出东燕劳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提出与东燕劳务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提出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3年3月3日起与被告东燕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被告机场货运公司从事理货员及铲车工工作。原告与东燕劳务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2年4月27日,原告签字确认知晓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同意按照劳务工手册的规定处理。劳务工手册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劳务工存在严重违纪违规或工作差错,造成客户投诉的或公司经济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经PACTL确认和提出,将退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依法与劳务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等等。2014年11月18日,原告在工作中将所驾驶的铲车开出库区,导致该铲车上航空公司的4个塑料托盘遗失。2014年11月24日,航空公司向机场货运公司发出投诉信,表示其航班上进口的4个塑料托盘需要退运回东京,但至今仍未退回,要求机场货运公司尽快查找并安排退运;如无法及时退运,航空公司可能向机场货运公司提出索赔等等。2014年11月26日,机场货运公司向东燕劳务公司发出辞退劳务人员确认函,告知因原告私自将托盘铲出库区,造成客户财产损失及客户投诉,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根据PACTL劳务工手册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退回东燕劳务公司。东燕劳务公司确认同意。2014年12月8日,东燕劳务公司向原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由于原告在2014年11月18日工作中,私自驾驶铲车将航空公司托盘违规铲出库区并铲出公司区域交于毫不相干单位或个人,造成客户财产损失及客户投诉,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了原告签署的劳务工手册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符合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形,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以开除形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要求原告于收到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手续等等。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收到该份通知书。东燕劳务公司已向原告开具劳务派遣退工证明。2014年12月29日,原告在劳动合同变更书上签字,该变更书上记载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11月19日解除。2015年4月17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东燕劳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9,413元,由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机场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作出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3519号裁决书,裁决: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请求解决。庭审中,机场货运公司申请证人瞿某某、朱某、金某某、邱某某、王某某到庭作证,五位证人均陈述与原告以前是同事,证人知道托盘要回收,公司有公告,班会上会说等等。原告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证人均没有电子邮箱,被告提供的关于托盘的规定是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一线操作员工不可能收到规定,证人不能说出有关托盘规定的内容,也不能说出规定的数目及颁布时间,且五位证人均是机场货运公司的员工。两被告对证人证言均无异议,认为有关托盘的规定不是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证人对规定的基本操作规范是知道的,因为证人是被告处员工,才能证明公司关于托盘的规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劳动合同,劳务工手册,投诉信,辞退劳务人员确认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3519号裁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由东燕劳务公司派遣至机场货运公司工作,期间曾签字确认同意按照劳务工手册的规定处理。因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工作中违规操作将航空公司的4个托盘遗失,并遭航空公司的投诉,已符合劳务工手册中关于劳务工退回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故机场货运公司及东燕劳务公司据此对原告作退回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庭审中原告确认于2014年12月12日收到东燕劳务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双方劳动合同已就此解除。原告在仲裁期间主张东燕劳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又主张其与东燕劳务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变更诉请为要求东燕劳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由机场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上述请求与其原仲裁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均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具有关联,为避免讼累,本院作一并处理。原告以东燕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变更书为由主张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东燕劳务公司否认存在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双方劳动合同已于原告收到东燕劳务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解除,故原告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至东燕劳务公司处办理相关手续时在劳动合同变更书上的签名,并不产生原告所称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原告提出的要求东燕劳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由机场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俞文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建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瞿春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