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纪秋石与袁才胜、黄石市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秋石,袁才胜,黄石市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531-1号申请执行人纪秋石。被执行人袁才胜。被执行人黄石市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周家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才胜、黄石市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才胜、黄石市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收入220756元(本金213162元、诉讼费4497元、执行费309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海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