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舒建明与舒林永、向金花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建明,舒林永,向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683号原告舒建明,男,生于1950年3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城钢,仁寿县龙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舒林永(舒建明之子),男,生于1977年1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向金花(系舒林永之妻),女,生于1981年6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舒建明诉被告舒林永、向金花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诉来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建明、委托代理人吕城钢、被告舒林永、向金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建明诉称,原告是舒林永的父亲,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成都经济环绕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征用了原、被告家的荒山、房屋及部分责任地,原、被告分得补偿款及青苗款共计44万元左右,因原、被告双方对补偿款分配发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9月9日曾向仁寿县人民法院起诉,因考虑是父子关系原告又撤回了起诉。撤诉后,原、被告又因分割发生纠纷,双方于2015年7月1日经仁寿县向家乡人民政府、向家乡林河村村委会组织调解达了关于林河村4组舒建明与舒林永父子因‘三绕’拆迁赔偿分配调解协议,经双方按调解协议核算舒林永应补31987元给舒建明,扣除向家乡人民政府直接拨付给原告的12142元,二被告还应给付原告19845元,现二被告拒不给付,请求法院依���判决二被告按协议给付原告补偿款19845元。被告舒林永、向金花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的都是事实,应当给付原告19845元,但原告并没有按2014年9月11日家庭财产分配及赡养协议中的内容履行,既然原告都不按协议履行,双方2015年7月1日达成的协议不应当生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舒建明与被告舒林永系父子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成都经济环绕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征用了原、被告家的荒山、房屋及部分责任地,获得补偿款及青苗款共计约44万元。原、被告双方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发生纠纷,原告舒建明于2014年9月9日曾向本院起诉,后因考虑是父子关系原告又撤回了起诉,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仁寿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舒建明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双方再次因征地补偿分配发生纠纷,2015年7月1日经仁寿县向家乡人民政府、向家乡林河村村委会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了关于林河村4组舒建明与舒林永父子因‘三绕’拆迁赔偿分配调解协议,协议第六条中明确约定:经双方按调解协议核算舒林永应补31987元给舒建明,调解协议达成之后,向家乡人民政府将上级征地补偿款12142元直接拨付给原告舒建明,品迭后二被告还应给付原告19845元,二被告拒不按协议给付,原告舒建明诉来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按协议给付原告补偿款19845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张,2014年原告舒建明向法院起诉的民事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裁定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林权证各一份、2014年9月11日家庭财产分配及赡养协议一份、2015年7月1日原、被告在仁寿县向家乡人民政府、向家乡林河村村委会主持下达成的关于林河村4组舒建明与舒林永父子因‘三绕’拆迁赔偿分配调解协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双方在向家乡人民政府、向家乡林河村村委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协议是真实、有效的,被告舒林永应当按调解协议中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舒建明主张要求被告舒林永、向金花按协议给付尚欠征地补偿款19845元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舒林永主张要求原告舒建明将土地确权后即支付征地补偿款19845元,因被告的该主张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被告可另行找政府部门处理,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不属于本案处理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舒林永、向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舒建明尚欠征地补偿款19845元。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舒林永、向金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