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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4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平与代宣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平,代宣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885号原告邓平,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代宣树,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平与被告代宣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