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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中北楼五层。法定代表人宋克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102号。法定代表人卢红,总经理。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方职业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计560496.7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吴嘉齐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