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李续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李续刚,陈晓俊,苏玉东,柏见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30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王以强,行长。委托代理人:石俊,男,生于1971年10月3日,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圣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续刚,男,生于1976年5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陈晓俊,女,生于1977年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苏玉东,男,生于1962年3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柏见宇,男,生于1974年7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章丘支行)与被告李续刚、陈晓俊、苏玉东、柏见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圣伟、石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续刚、陈晓俊、苏玉东、柏见宇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章丘支行诉称,2014年7月29日,李续刚、陈晓俊、苏玉东、景占青、柏见宇、王福花三夫妇与我单位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2014年7月29日,我单位根据联保协议书与被告李续刚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书中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年利率15.84%;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2014年7月30日,我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李续刚、陈晓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截止2015年8月3日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34987.02元、逾期利息2652.25元,共计37639.27元。根据小额贷款联保协议的约定,苏玉东、柏见宇负连带清偿责任。陈晓俊系借款人李续刚的配偶,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李续刚及其配偶陈晓俊偿还我单位借款本息37639.27元及实际还清前的利息;苏玉东、柏见宇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续刚、陈晓俊、苏玉东、柏见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7月29日,邮政储蓄银行章丘支行(以下称甲方)与李续刚、苏玉东、柏见宇(以下称乙方)签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乙方成员成立三人联保小组;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定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元;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和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定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约定的期间和限额内向甲方借款均同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限额为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150000元;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费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费用。2014年7月29日,借款人李续刚与邮政储蓄银行章丘支行签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期限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30%;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4年7月29日,邮政储蓄银行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李续刚发放贷款50000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5.8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2014年7月29日,陈晓俊作为被告李续刚的配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也签了字。截止2015年8月3日,被告李续刚、陈晓俊未偿还本金34987.02元,逾期利息2652.25元,苏玉东、柏见宇也未��行担保义务,故邮政储蓄银行章丘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章丘支行与李续刚、苏玉东、柏见宇签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与被告李续刚签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李续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担保人苏玉东、柏见宇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均应负法律责任。陈晓俊作为李续刚的配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签字,认可该笔借款用于购买石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共同偿还责任。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章丘支行要求被告李续刚、陈晓俊偿还本金34987.02元及2015年8月3日前所欠利息2652.25元及以后的利息,要求苏玉东、柏见宇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担保的最高额为合同约定的150000元。被告李续刚、陈��俊、苏玉东、柏见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续刚、陈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借款本金34987.02元及应计利息(截止2015年8月3日利息2652.25元;2015年8月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0.592%计息)。二、被告苏玉东、柏见宇在150000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1元,由被告李续刚、陈晓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义国人民陪审员 刘凤霞人民陪审员 谢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