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文静与沈阳万权锦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静,沈阳万权锦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148号原告:孙文静,女,汉族。被告:沈阳万权锦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瑶,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静诉被告沈阳万权锦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文静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