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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应荣法与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荣法,温岭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黄行初字第39号原告应荣法。委托代理人应晗晓。委托代理人应晗颖。被告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XX峰。出庭负责人毛锦辉,该局副。委托代理人沈心淮。原告应荣法诉被告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根据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并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应晗晓、应晗颖,被告的出庭负责人毛锦辉及委托代理人沈心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荣法起诉称,原告系温岭市滨海镇定海村村民,在该村建有住宅,建筑占地面积125.99平方米。1993年12月,温岭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温岭集建设(93)字第29-403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3年5月7日,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该住宅危险性鉴定等级评定为D级,主体结构已不安全,无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建议进行拆除。原告经有关单位同意后,对该住宅在原地进行拆建。2015年9月9日,原告领到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温土资罚个(2014)第61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被告未向原告送达《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以下简称《告知通知书》)。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向原告送达该《告知通知书》。被告温岭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被告已于2014年10月23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原告邮寄《告知通知书》,经邮件全程跟踪查询记录可知,原告已实际收取该邮件。《告知通知书》是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行为,原告应对后续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本案的诉讼标的已不存在。综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应荣法所诉的《告知通知书》是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性通知书,该行为未对原告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明显产生实际影响,且被告已对原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告知通知书》送达或未送达已无实际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应荣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刘开怀人民陪审员  沈妙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缪娅薇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