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敏、张瑞芬与杨天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张瑞芬,杨天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刘敏。原告张瑞芬。委托代理人王文德,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天林。原告刘敏、张瑞芬与被告杨天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刘敏、张瑞芬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张瑞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60元,由原告刘敏、张瑞芬负担。审 判 长 赵永忠审 判 员 丁永财人民陪审员 王晓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