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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民二金初字第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民二金初字第017号原告:陈某某,女,47岁。委托代理人:陈新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负责人:杨红普,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天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永军,社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长  张本品审判员  康运生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