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6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解彩霞与胡继环、王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656-2号申请执行人解彩霞,女,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胡继环,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魁,男,193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解彩霞与被执行人胡继环、王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菏民一终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继环、王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解彩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魁的银行存款25258元,扣除执行费后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判决书确定的所欠款项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菏民一终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张以平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