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民终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光阳与张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光阳,张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终字第00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阳,男,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男,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徐晓娜,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光阳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台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光阳,被上诉人张志及委托代理人徐晓娜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关于返还维修费问题业经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320号判决中作出处理,该案确认了工程总造价,认定刘光阳应支付的工程款不包括维修费,刘光阳多支付了工程款。本案的裁判会与该案裁判结果产生实质关联性,本案返还维修费问题只是前一案件中的一部分,本案属于重复诉讼,故对被上诉人张志请求返还维修费本案不应进行实体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张志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返还给被上诉人张志;二审受理费1370元返还给上诉人刘光阳。审 判 长 赵长伟审 判 员 乔 雪代理审判员 韩雪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艳伟 来自: